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14 8:34:11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指记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历、执业资格、执业经历、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从事的主要客户、后续教育、社会工作情况等;

(二)个人会员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协会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等;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协会认为需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包括: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存在有损行业形象的言行,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协会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情形。

(四)个人会员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协会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团体会员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名称(包括原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主任会计师姓名及变更情况、注册办公地址及变更情况、组织形式、规模(资产、收入、人数)、资格、主要客户、人员状况、主要合伙人的情况等;

(二)团体会员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协会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等;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协会认为需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团体会员提示信息包括:在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存在有损行业形象的言行,超越资质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协会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情形。

(四)团体会员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协会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提示信息与警示信息记录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相互转换:

(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发生民事赔偿满七年的,受行业惩戒满五年的,可由警示信息转为提示信息;

(二)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主动执行法院判决的,一年中有提示信息中三种(含三种)以上情形的,可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三年后再转回提示信息。

第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系统自动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开发和维护、政策解释和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级协会的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工作;部分信息的归集、录入及更新;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各级协会负责本协会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诚信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及时向省级协会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省级协会负责督促对数据实行即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信用档案有错误,可向各级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查阅全国诚信档案内容,各省级协会可查阅本地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内容,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获取其他地区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诚信档案主要供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各级协会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警示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协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提示信息只在协会内部网上披露。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需要了解有关信息的,协会应当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协会对负责管理的诚信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协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披露、利用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个人、机构和协会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以下简称《诚信建设纲要》)提出了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是落实《诚信建设纲要》的重要措施之一。围绕诚信档案建设问题,2002年12月,中注协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诚信档案的指导意见》,并在随后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上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中注协决定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一季度,中注协组织了一系列调研和座谈活动,在听取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和参考深圳注协、上海注协有关诚信的制度规定、北京律师协会制定的《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草稿)》)。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草稿)》规定,诚信档案只记录与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业有关的诚信及失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诚信档案主要供各级行业协会用于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或调查需要时,协会可提供相关信息;诚信档案中提示信息只限在行业内使用,部分基本信息、守信信息、警示信息将有条件地对外公开;诚信档案的建立,中注协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网络开发、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省级注协主要负责信息归集、更新及动态管理;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和会员的权力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4月中旬,中注协将《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电传给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分地方协会征求意见(由于“非典”的肆虐,发出的传真件回复意见在数量和时间上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草稿)》进行了修改,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并将通过会刊和中注协网站在更大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现将采纳的主要意见(文字修改除外)说明如下:

1.诚信档案是否记录守信方面的信息,是自准备建立诚信档案以来一直有争议的问题,赞成的意见占多数;对于哪些行为可以作为守信信息的问题,江苏注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列举了多项可以作为守信方面的信息。该意见被采纳。在诚信档案中加入诚信信息,则更加名副其实,从正面表明了协会提倡什么,也避免了诚信档案只反映不诚信行为的片面性。

2.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普遍关注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担心档案中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鉴于此种意见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取消了关于“居所”、“个人纳税”、“机构纳税”情况等信息采集项目,保留了“主要客户”等协会应该掌握的项目,并附加了档案使用的限定条件。

3.地方注协比较关注诚信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基本确定了与注册管理网络资源共享,重新开发一套诚信档案管理软件的思路。


(有关意见,请于8月1日之前反馈到 Regis@cicpa.org or zhenmei@cicpa.org.cn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6 邮编:100081 传真:(010)6656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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